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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3-01-06 浏览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近日我市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方案》指出,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新增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两类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方案》明确,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并明确“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我市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实施方案》提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确保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及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新增“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

《实施方案》按救助对象人员类别,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调整:在起付标准方面,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其他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在报销比例方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特困人员、孤儿按照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7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额方面,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年度限额10万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年度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此外,《实施方案》对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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